同工同酬合同格式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用工单位):
依据《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进行劳务派遣合作。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合理、协商、自愿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第一章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好被派遣劳动者在同工同酬及依法参加工会等方面的权利。
第二条 甲乙双方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件变更、注销或单位停业、关闭、迁址及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服务项目等变化时须提前一个月告知对方。
第二章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甲方负责为被派遣劳动者(乙方移交给甲方的与乙方不存在任何纠纷的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招工录用,劳动合同订立、变更、解除、终止等备案手续。
第四条 甲方负责根据乙方每月提供的被派遣劳动者的增减变化情况,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有关手续,核准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五条 甲方负责为被派遣劳动者转存和管理个人档案。
第六条 甲方对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情况、待遇状况等有监督、检查的权利,以保障甲、乙双方及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被派遣劳动者原则上由乙方根据用工需求自主招收且自主使用,乙方负责对被派遣劳动者的日常工作进行管理,并将他们的表现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向甲方反馈和沟通。
第八条 乙方应结合单位实际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劳动纪律、法律法规等教育。
第九条 乙方在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时必须严格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并与员工签订《岗位协议书》,明确岗位职责,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作为被派遣劳动者合同终止或解除的相关依据。
第十条 乙方负责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安排,在被派遣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岗位时,乙方对其工作岗位可做相应调整或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但调整后的岗位条件不得低于原岗位。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依法变更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乙方负责收集被劳务派遣劳动者办理招工手续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及时转交给甲方。
第十二条 乙方负责劳务派遣合同签订前相关事宜及遗留问题的处理,并支付相应费用。
第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按乙方规定加班的,乙方应安排被派遣劳动者调休或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支付加班报酬。
第十四条 乙方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对用工单位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乙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向甲方支付经济补偿金,由甲方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甲乙双方均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十六条 做好劳务派遣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四章 被派遣劳动者的管理
第十七条 乙方增加编制外用工必须先由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准并出具相关证明,于每月15日前将增减变化情况通知甲方,甲方按批准的名额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乙方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减少被派遣劳动者,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甲方,甲方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如被派遣劳动者提出异议,由乙方负责解释,甲方予以协助,由此产生的劳动争议,甲乙双方应相互配合积极应对。
第十九条 被派遣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符合规定的,由甲方为其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第二十条 被派遣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被派遣劳动者在合同期内的病假、事假、婚丧假、计划生育假等均由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甲方负责女工生育保险的申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劳务派遣协议期内被派遣劳动者发生工伤,乙方应在24小时内通知甲方,并在合理期限内出具相关情况说明。甲方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工伤待遇相关手续。乙方负责支付因工伤所需先前垫付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省、市工伤保险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以及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承担的其他费用,甲方应负责处理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伤善后工作,乙方可予以协助。工伤保险支付的费用直接打入乙方提供的账户。
第二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非因工负伤、患病或死亡的,按国家、省、市规定应支付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被派遣劳动者故意自伤、打架斗殴或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而致伤、致残、致死的,甲、乙双方不承担任何费用。由甲方处理善后事宜,乙方予以协助。
第二十四条 在乙方从事特殊岗位的被派遣劳动者,员工本人须持有有关证件,由乙方负责监督执行。
第五章 工资、社会保险费、管理费等费用的结算
第二十五条 甲方每月1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将当月各项费用明细发送至乙方,乙方每月20日前按明细金额将单位及个人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管理费足额划入甲方指定银行账户(汇款必须体现乙方全称)或以支票形式支付。甲方确认费用到账后,开具正式发票(项目设代收保险费、代理费),由乙方到甲方处取回。
第二十六条 甲方社会保险采取并户管理模式,社会保险费明细金额四舍五入计算后保留两位小数,乙方应缴纳社保费总数与明细列表合计数略有差别时,甲方有权在一元范围内自主调剂。
第二十七条 劳动者被派遣到乙方后,被派遣劳动者的月工资标准,由乙方根据其岗位、技能、工时等情况确定,试用期内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含乙方应支付的社会保险费等)。
第二十八条 乙方可自行与派遣员工协商并确定工资、福利(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将工资直接支付给派遣员工,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九条 乙方按每人每月五十元人民币的标准(支付甲方劳务派遣管理费(另有约定的双方应作出书面备忘录或书面确定文件)。
第三十条 医保卡(社保卡)工本费由被派遣劳动者个人承担,由乙方统一交费取卡,取卡时被派遣劳动者已经离职的,医保卡工本费由乙方承担,医保卡交乙方保管。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 如需变更本协议内容,提出变更方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方可修改。单方擅自改变协议内容属违约,违约方应按当月应结算劳务派遣管理费的15%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二条 乙方如不按期与甲方结算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管理费等应付费用,每逾期一天,由甲方向乙方加收应收费用1%的违约金,乙方所在社保账户因跨月产生的利息和滞纳金全部由乙方负担。因甲方未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产生的利息、滞纳金及其他问题由甲方负责。
第三十三条 如因一方不履行本协议或未按规定操作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赔偿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四条 甲乙双方对本协议负有保密义务,未征得对方同意不得向除被派遣劳动者之外的任何第三方透露协议内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
第三十五条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的,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0日内通知对方,并提供有关证明,在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消除后,双方应就是否继续履行本协议进行协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书面补充约定,补充条款与本协议内容不一致的,以补充条款内容为准。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甲乙双方若发生纠纷,双方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淄博市仲裁委员会周村分会申请仲裁。 第三十八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__ 日生效至 年 月 日终止。
派遣人员使用期限超过协议有效期限的,双方应及时签订补充协议,以保证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有效期限同甲方与被派遣劳动者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期限相一致。
第四十条 本协议期满自动终止,乙方需续签协议的,应提前30日通知甲方,若未能及时续签,但派遣关系继续履行的,本协议继续有效。
附:汇款账户名称:
账 号:
开 户 行: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联系人: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以上就是关于同工同酬合同格式及其相关问题,同工同酬合同一般的和劳务派遣的格式相差无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