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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具体区别

2018-08-21 点击数:1322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具体区别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或者是劳务关系。而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他们两者有哪些区别?当他们因工受伤时候,劳动关系可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待遇。而劳务关系的,只能依据普通民事法律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根据法律,劳动关系是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除了受一般民法的保护外,还受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特别保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有从属关系,劳动者可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工资协商等途径参与企业民主管理。而劳务关系仅是提供劳务一方为接受劳务一方提供服务,由接受劳务一方按照约定支付报酬,二者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实践中,以劳务关系抗辩劳动关系的案件非常普遍,劳动者一定要多留心,以免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有哪些具体区别?

  首先,从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法律特征来作个系统分析,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具有隶属关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等),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

  而劳务关系的双方则是一种平等的关系,劳动者只是按约提供劳务,用工者也只是按约支付报酬,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这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最基本、最明显的区别。

  劳务关系中,尽管劳动者在一定程度上也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支配,但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劳动者通常不具有约束力,劳动者在实际工作中具有相对独立的一面。劳务关系往往具有短期性、临时性的特点,劳务提供者的人身相对自由,没有严格的工作时间,表面上虽也有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的特点,但其本质是接受工作安排,而非制度管理。

  从报酬的支付上看,劳动关系支付报酬的方式多以工资的方式定期支付,有规律性。劳务关系多为一次性的即时清结或按阶段按批次支付,没有一定的规律。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法律规定或者同工同酬的标准支付基本工资是法定义务劳动报酬的支付并不以必然完成定量的劳动为条件,特定工作可以根据劳动表现支付奖金等,这体现了劳动关系的社会性。而劳务关系中,仅仅是单纯的劳务与报酬的对价,未按约定完成劳务,用工方即可以少支付或不支付劳务报酬。

  其次,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规定进行分析,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外,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至于赔偿的区别又在哪里?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无需提供保险、福利等待遇。而劳动关系中,双方不仅存在着这种财产关系,还存在着行政隶属与社会保障的关系,是一种更加稳定、持续的关系。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动关系可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即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而劳务关系中,则不能被认定为工伤而适用《工伤保险条列》,只能依据普通民事法律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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